1.中華民國二十年二月十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 20 條
2.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四月十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5、1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40 條 (原名稱:工廠檢查法;新名稱:勞動檢查法)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765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3、5、2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0839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24 條所列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 全衛生研究所」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4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4、33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7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4、7、33、3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