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89)台孝授一字第 0900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22318 號公告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公
告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12 條所列屬「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
」管轄;第 11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