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3020003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9、18 條條文;除第 3~5、9 條條文自
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1680 號
公告第 8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
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
告第 3 條、第 8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10 條所列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
勞動部」管轄;第 10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
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