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職業字第 02743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08 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新名稱:身心障礙者職業輔 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508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