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0395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第 1、5~11、15、16、20、21、26、31、34、35、38、4 0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38-1 條條文;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80022196 號令發 布第 16 條定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5057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8、38-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58591 號令修正公 布第 15、2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2252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26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38、38-1、4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2、14~16、23、38-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428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23、27、3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19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19、40 條條文;刪除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10001084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69341 號 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2、5、12、13、27、34、35、37、38-1、40 條條文;增訂第 13-1、32-1~32-3、38-2~38-4、39-1 條條文;除 第 5 條第 2~4 項、第 12 條第 3、5~8 項、第 13、13-1、 32-1~32-3、34、38-1~38-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