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字第 09100 1055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0970130 52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7 條條文 (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 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1 0131102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301 300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301320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增訂第 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4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03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9、15 條條文;第 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 日施行,第 9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30147544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15 條條文;增訂第 1-1、4-2~4-4 條條文 ;除第 4-2、4-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