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字第 09100
  1044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097013048
  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兩性工作平等申
  訴審議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501306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條 5  字第 1120148939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申
  訴審議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