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字第 09100 1044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097013048 9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兩性工作平等申 訴審議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5013069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條 5 字第 1120148939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申 訴審議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