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字第 09100 104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097013046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00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0013043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03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四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2014887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14014901 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