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三字第 09100 1044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097013047 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1010132 0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0772 號 令增訂發布第 4-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9013002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15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條 5 字第 113014753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1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原名稱: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新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