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職外字第 02208 8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10208028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30202 80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新 名稱: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7050320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098050320 1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