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福三字第 09100 686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8 條第 1 項所列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 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勞動部勞動福 2 字第 1030135286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