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10207 5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7050305 5 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