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四字第 09100 657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4 字第 094002872 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4、6、7 條條文 (原名稱: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新名稱: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