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四字第 09100
  6577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4  字第 094002872
  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4、6、7 條條文
  (原名稱: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新名稱: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