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10207 49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5050126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60501 4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605 093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80503 0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0 08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80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38 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1050200 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3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20505 0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38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102 05053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0、16、18、20~23、28、29、33 條 條文;增訂第 20-1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99481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4051688 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4、33、34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70507357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805185452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3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00509472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12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11050695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7、32 條條文;刪除第 22~24、27 條條文 及第四節節名;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