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4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4 條、第 34 條、第 35 條所列屬
「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就業保險基
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
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4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