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9560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4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10037330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0978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60005662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63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10~13、16、25、28、29、33、34、38、41  條條文;
  並增訂第 19-1、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80020892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163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5、44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7939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00022267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4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4  條、第 34 條、第 35 條所列屬
  「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就業保險基
  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
  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3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4 
  條第 1  項序文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30036676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040011436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586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10001042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19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9-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10001042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