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一字第 091006785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500
  0577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26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801
  40099 號令增訂發布第 24-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801
  4024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15、22 條條文;增訂第 8-1、16-1、19-1
  、19-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10101
  402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9、20、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8-2、14-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102
  0140439 號令增訂發布第 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3 條第 4  款、第 24 條第 2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就業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
  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04014024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5、9、16、19-2、24 條條文;增訂第 14-2、19-
  3 條條文;刪除第 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06014026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0701401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5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保 1  字第 11101502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10、11、26  條條文;增訂第 16-2、18-1 條條
    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