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102
0140439 號令增訂發布第 1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
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
3 條第 4 款、第 24 條第 2 款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就業保險基金投資及運用業務,改由「勞
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管轄;其他業務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第 3 項、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