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818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4、6、10~12、16~18、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第 11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列屬「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 11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
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