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7700 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15 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其施行期間 為一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920086555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3020418 9B 號公告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當然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