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2B000031 號令、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 0920019332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第 0920007540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 093B000052 號令、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二字第 0930032003 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國字 第 09302007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0980085009 號令修正發 布第 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250103712 號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1020146239 號令、衛生福利部部授國 字第 102021017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 行,但第 2、4、6~10 條,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 (原名稱: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其醫療機構之指定辦法;新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5.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10207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7、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航(一)字第 106980029 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950010352 號令 、衛生福利部衛授國字第 1090200306 號令、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902 00919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第 2 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