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四字第 0920042 61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4 字第 09400 63594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24492 號令發 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