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三字第 092005082 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09801 25264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2、15 條條文;增訂第 13-1 條條文; 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102 012638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14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 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50125855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8、12、1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6436B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3、8、12、14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10136588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