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二字第 092005481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2004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新
  名稱: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4674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