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二字第 092005481 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六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20041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注意事項;新 名稱: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4674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