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八勞資三字
  第 005590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0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094003549
  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九十四年七月四日生效
  (原名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應行注意
  事項;新名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
  行注意事項)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04012743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辦理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
  意事項;新名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應行注意事項)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日勞動部勞動關 3  字第 1100127150A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8、9  點條文;增訂第 2-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