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四勞安三字第 1 32907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102 0145434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