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10204 922-1 號函核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30201601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勞動部勞職業字第 0950501127 號函修正 第 5、7 點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業字第 1020501993 號函修 正 (原名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 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新名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445 號函 修正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40502140 號 函修正全文 12 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90504640 號函修 正第 1、4、6、7、11 點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就字第 113350055 8 號函修正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