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四字第 091001518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4 字第 09701 50725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