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勞動部勞動法 2 字第 1030165822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2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新名稱:勞動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申請閱卷作業須知)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法務字第 1070165605 號令 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