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 093003886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0970146 0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訓練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裁量基準;新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處罰裁量基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40202407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處罰裁量基準;新名稱: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2895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