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 093003886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0970146
  07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訓練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裁量基準;新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處罰裁量基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40202407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處罰裁量基準;新名稱:違
  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案件處罰裁量基準)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1002028951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點條文及第 7  點條文之附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