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3020456
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15 條序文、第 8 款、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
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所列屬「勞工保
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管轄;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第 21 條所列屬「勞工
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