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一字第 093005201
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9 條序文、第 9 款、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
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5 條、第 16 條所列屬「勞工保
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
衛生署」管轄;第 11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5 條所列屬「勞工
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