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四字第 0930062 498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4 字第 09701 50725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