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特字 第 0930051119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並自九十四年一月十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特字 094 0020082 號函發布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