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4050013 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8101 號 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