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5)職公 字第 021966 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9)職公 字第 019939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奉核定後下達,自九十年一月 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法字第 1036500 45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接受委託辦 理訓練實施要點;新名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接受委託辦理 訓練實施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06250023 7 號函修正全文 7 點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訓字第 1112511 483 號函修正第 5、6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