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4 字第 0940011 702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4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4013557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 資之勞工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作業要點;新名稱: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無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勞工申請領回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4013574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