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4 字第 09400 2613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4 字第 1020150 348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