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特字第 0 94001175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會二字第 0940029 124 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特字第 095001246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要點;新名稱:雇主僱用 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特字第 0971300031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