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1  字第 09200
  35553 號函同意備查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勞工保險局保承新字第 1006095759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 2  字第 1000140
  437 號函核定修正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納新字第 1036009
  79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納新字第 1036012
  8341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2、7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件
  ;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本國籍家庭幫傭、褓姆參加勞工保險審查作業注意事項;新
  名稱:本國籍家庭幫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審查作業
  注意事項)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納新字第 108603171
  71  號令修正第 3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納新字第 111601164
  7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溯及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生
  效
  (原名稱:本國籍家庭幫傭、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審查
  作業注意事項;新名稱:本國人與外籍配偶及大陸港澳配偶擔任家庭幫
  傭看護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審查
  作業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