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0950001 189 號令訂定發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10101 462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5、1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16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10、20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附表 3;增訂第 19- 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