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0950001
  189 號令訂定發全文 2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2  字第 10101
  46224 號令修正發布第 2、5、15、16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16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4、10、20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附表 3;增訂第 19-
  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