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 台勞職公字第 133 191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8 點;並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發布自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