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定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50506 12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31805153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1、2、4、5、8、11 點條文及第 6 點條文之附件; 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用性向測驗借用管理要點;新名稱:勞 動部通用性向測驗借用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