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心理測驗指導小組第 4 次會議審查 通過,於 73 年 2 月 8 日分行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50506 11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31805158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新名稱:勞 動部職業心理測驗使用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