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50507
  63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51180
  67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60503
  343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6051051
  9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許字第 1000508009 號
  令修正發布;並自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 1010506
  06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31811687 號
  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3180791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八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35411  號
  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50500448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6268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14276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59121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生效
    (原名稱: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
    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新名稱:雇
    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3651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10504533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6.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20502156A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1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120512320A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