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秘 2 字第 0950103 59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2 條、第 4 條附表、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 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秘文字第 1030116522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2、8 條條文及第 4 條條文之附表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新名 稱: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