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60501 11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6050191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條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805032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 點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八月七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1018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905 10225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0050824 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10205 01093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12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 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勞動部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982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3 點;並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新 名稱: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
9.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04050402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10506791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30510812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勞動部辦理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作業要點;新名稱:勞 動部辦理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作業要點)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四日勞動部勞動發就字第 1130515008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11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