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企字第 0960501253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訓字第 100050809 0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