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6050128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 0970503 192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