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0960145 20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09701 450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3~7、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六年補助團體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及宣導計畫實施要點;新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團體辦理勞 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實施要點)
3.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1000145 257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9、12 點條文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1010145 036 號令修正發布第 4、9 點條文及第 5 點條文之附件一、第 6 點 條文之附件三、第 8 點條文之附件 4、6 ;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1 字第 1020146 156 號令修正發布第 8、9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13021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