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 2 字第 0960150 56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9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 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02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9、10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502030444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