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0145
7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01
45945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
0145952 號令發布第 2 條第 1 款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46707
號公告指定第 2 條第 2 款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
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一千零八十九種(含其混
合物),自一百年一月七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