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0145
  7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4 條;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01
  45945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6
  0145952 號令發布第 2  條第 1  款定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 3  字第 0990146707 
  號公告指定第 2  條第 2  款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
  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一千零八十九種(含其混
  合物),自一百年一月七日起適用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302007861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3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原名稱: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新名稱:危害性化學品標
  示及通識規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 107020522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13、18、23 條條文及第 12 條條文附表四;增訂第
  18-1  條條文;除第 12 條條文附表四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